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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返珠澳,核酸采樣證明生效時間有變,詳細解讀來了

亞洲文旅網 2020-05-18 10:27
5月16日,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自2020年5月17日6時起,經珠澳口岸入境珠海人員,持有的澳門、珠海兩地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核酸采樣證明,須采樣24小時後方可生效,自生效之日起7天內有效。

【亞洲文旅網訊】5月16日,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通告,自2020年5月17日6時起,經珠澳口岸入境珠海人員,持有的澳門、珠海兩地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核酸采樣證明,須采樣24小時後方可生效,自生效之日起7天內有效。


對此,珠海市衛生健康局

疾病控制科科長張瑞珊

就核酸采樣生效時間等細節

進行了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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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哪些人群的核酸采樣證明必須24小時後生效?

凡經珠澳口岸入境珠海,按照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要求,列入經珠澳口岸入境豁免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名單、需要提供兩地認可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核酸采樣證明的人員,其核酸采樣證明都是采樣24小時後生效。


2、24小時如何計算?

自采樣完成的時間點起算,24小時後方可生效。例如1日13時完成采樣,核酸采樣證明在2日13時生效。屆時,相關人員可以通過多個渠道查詢自己的核酸檢測結果。


按照通告,生效時間必須是采樣後的24小時,即不足24小時都不生效。


3、采樣證明有效期7天如何計算?

采樣有效期=采樣生效當天日期+7,例:第一次采樣日期為6月1日,則有效期為6月2日至6月9日(6月9日當天仍有效)。

按照珠海市特定人員免費核酸檢測政策,6天內只能享受一次免費核酸檢測,6天的算法:上一次采樣當天日期+6。

例:上一次采樣為6月1日,即6月1-7日期間只能享受一次免費核酸檢測,6月8日(含)之後可執行第二次免費采樣檢測。

另外,經珠澳口岸入境就學返校的3-21歲的學生、教職員工(不含陪護家長)由指定檢測機構提供專場服務,統一時間集中采樣檢測核酸,個人繳費後到澳門相關部門憑據報銷。


另外,

據澳門日報消息,

澳門特區政府因應珠海最新的通告,

經澳珠兩地政府溝通和協商,

為保持兩地政策執行的一致性,

澳門特區政府將“有效”的核酸采樣證明

定義為采樣24小時後。


即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14條及15條的規定,自2020年5月17日上午6時起,所有由內地入境澳門的人士,均須持有由衛生當局或內地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七天內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或采樣證明,而采樣證明在采樣24小時後才生效。


如果不持有衛生局或內地認可的合資格機構發出的七天內核酸測試陰性結果證明或有效采樣證明,則:


1.內地外雇不讓入境澳門;


2.澳門居民和旅客則安排在北安碼頭接受核酸測試,采樣後24小時內,須在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


如果有采樣證明,但采樣未夠24小時,衛生局會發出指引,要求在指定地點進行醫學觀察,直至采樣24小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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