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馬大哈的錢包有救了!最高法出手,要廢除銀行這個霸王條款
許多人有這樣的遭遇,信用卡刷了1000元,結果到期因各種原因只還了900元。本以爲産生的利息是以剩餘100元爲基數,沒想到銀行竟然霸道地以1000元爲基數計算!
多數用戶有苦說不出,因爲在許多銀行的信用卡條款中說的很清楚(以建行爲例):
甲方在對賬單規定的到期日還款或之前償還了全部欠款的,對賬單所載消費交易可享受最長50天的免息還款期,否則乙方自銀行記帳日起計收利息,日利率爲萬分之五,按月計收復利。
甲方未在到期劃款日或之前償還全部欠款的,全部應還款項(含甲方已還部分款項)不享受免息還款期,自銀行記帳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透支利息。
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在遭遇類似情况後,將銀行告上了法庭。雖然最終勝訴,但沒有相關規定的約束,信用卡用戶依然沒有安全感。
今天,最高院發布公告稱,要主張信用卡按剩餘還款計息。這對廣大信用卡用戶來說,是個天大的好消息!
最高院:支持按剩餘還款計息
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號發布了一則《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公告指出:
本規定所稱銀行卡民事糾紛,包括借記卡糾紛和信用卡糾紛。本規定適用範圍爲持卡人與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特約商戶等相關主體之間因申領、使用銀行卡等行爲産生的民事糾紛。
其中,針對信用卡透支(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表示:
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幷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帳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髮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帳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髮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全額計息”,也被稱“全額罰息”,是指如果信用卡持有人未能在髮卡行規定的還款期限期內還清所有欠款,發卡銀行將按照到期日全部欠款金額計算利息,利息計算的截止日期爲還清所有欠款之日。
在此之前,我國多家銀行都是采取的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相當于,你上個月借了1000元,免息還款期內只償還了900元,那麽銀行將以1000元爲基數,計算你的利息。
據澎湃新聞報道,此前,央視《今日說法》主持人李曉東刷中國建設銀行信用卡消費18869.36元,因綁定的儲蓄卡餘額不足,有69.36元未還清,10天后産生了317.43元利息。後來他得知,這一計息不是以未還的69.36元爲基數,而是以全額18869.36元爲基數計算的。他不滿銀行的“全額計息”條款,將建行告上法庭。
近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二審判决,認爲建行全額計息的規則計算的賠償數額過分高于持卡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予以適當减少,要求建行北京分行返還多扣劃的錢款。
2018年1月8日,李曉東表示,1月5日下午,建行北京分行按照法院判决,將多扣劃的信用卡透支利息253.75元轉到了他的儲蓄卡上。
全額計息飽受詬病
多年來,消費者一直質疑全額計息的合理性,要求廢止全額計息的呼聲從未間斷。
據證券日報報道,由于“全額計息”屬銀行的格式條款,幷且在申領信用卡時,多數申請人幷不會細看條款,銀行工作人員在利率結算方式上也很少對消費者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情况是,許多持卡人由于主觀上的疏忽而非惡意却受到較高額罰息。
持卡人高先生介紹稱:“一般情况,我都會在還款日之前還款,有一次由于出差太忙忘記還款,三天后給銀行打電話說明了一下,銀行客服表示由于第一次發生,幫我申請了違約金减免,但是罰息還是全額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
持卡人王女士表示:“之前有過逾期幷交納了罰息,不過幷沒有細看賬單,一直不知道是按照全額計息計算罰息。”
還有持卡人認爲,“全額罰息不合理,銀行對已經還過的錢仍收取所謂的‘罰息’完全沒有道理。”
全額計息飽受詬病,那麽具體而言,當下銀行實行的“全額計息”利息有多高?
據西安晚報報道,媒體人晏揚表示:
按照建行的規定(其他銀行也差不多),“全額計息”的利率爲每日萬分之五,換算成年化利率爲18.25%,而且是按月計收復利,也就是利滾利。還有一些銀行,除了計息還收取高額違約金。所以我們經常在新聞中看到這樣的奇葩事:小張透支信用卡399元,經過7年滾動累積到了3萬多元;廣東的李先生無意中用信用卡透支了9元多錢,經過9年利滾利居然變成了9000多元……在某種意義上,“全額計息”遭到社會輿論强烈譴責,是因爲它替畸高利率和違約金背了黑鍋。
而面對質疑,銀行方面往往搬出“國際慣例”。
但是,據湖北日報報道,隨著信用卡業務發展成熟,對持卡人利益的保護日益完善,信用卡“全額計息”的規則,在國際上已不再是主流。目前歐美國家采用“平均每日餘額法”作爲計算遲延給付的主要方法,不僅利息相對减少,也更趨合理。在我國,工商銀行早在2009年就廢止了全額計息。
除此之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减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的規定。
雖然從銀行的角度來說,信用卡違約現象普遍,特別是小額違約情况很多,需要建立風險防範機制。但不能通過制定不合理的全額計息政策,無限加重消費者的違約成本。
來源:鳳凰網